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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及功能 (一)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功能: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有两种表现形式,即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律通过设定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实现确定性的指引。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 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模式有选择余地。法律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法律通过规定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实现有选择的指引。授权性规范代表有选择的指引。 (2)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事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 (4)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 (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具有制裁、惩罚的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1)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首先,统治阶级用法律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在思想、道德方面,维护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支配地位。其次,统治阶级通过规定一些保护被统治阶级的条款,使被统治阶级被迫让步,缓和阶级矛盾,稳定自己的统治。再次,法在调整统治阶级成员内部和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法律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整体而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从形式上认识,法律是由一些基本元素构成的,法律的要素组成了法的体系。 法的要素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其中在数量上法律规范占绝大多数。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的结构,学术界有“三要素”和“两要素”。“三要素”认为,每一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组成。“两要素”认为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行为模式,相当于传统三要素说的假设、处理部分,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和不应该这样行为,这样前提和要求浑然一体;法律后果是指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违背法律规范的行为时,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肯定式法律后果和否定式法律后果两方面。 法律规范的分类:1、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治和法治国家。 法律的制定: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二,法的制定的特点 1、法的制定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法的制定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控制; 3、法的制定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法的制定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范的活动; 5、法的制定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性活动。 三、当代中国法的制定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者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律议案的审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审议的结果包括提付表决、修改后提付表决、搁置、否定。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的渊源、法律的分类、法律体系。 三.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概念、法律执行、 法律适用、一,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法的适用的特点 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性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很强的专业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性机关。 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4、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合法性。 5、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
上海政法专业考试大纲答案 第二部分 三,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律的效力、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各种机构和组织、国家。 三,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1、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确定公民的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分类:完全行为能力人,达到一定的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的自然人(公民)。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如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如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定义务的权利;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2、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定的义务。 3、法律义务的履行是实现法律规范、保障法律权利的重要步骤。而不履行义务就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就是违法,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法律义务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 五,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六,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是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法律责任和制裁、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殊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和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法律权益和法律秩序。同时法律责任又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四,法律的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者组织对特定法律法规意义的说明。法律解释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的解释。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者其它有权解释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又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正式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三种。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察和监督。广义的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察、督促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构成是指实现法律监督所必须具备的因素。一般包括: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程序。 法律监督的意义:1、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2、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3、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建设法制国家的需要。 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国家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法学基础之社会主义法的理论 一、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二、法律规范 (一)法的要素 1.概念: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整体而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 2.法的要素的构成:(1)法的原则;(2)法的概念;(3)法的技术规定;(4)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程度划分: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来分,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三、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1)公民(自然人);(2)各种机构或组织;(3)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可以自主决定作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 3.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也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 五、法律解释的分类 1.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法定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不被看作为执行法律的法定依据。 2.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 (4)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3.法律解释的方法 (1)字面解释;(2)限制解释;(3)扩充解释。 六、法的适用的概念、原则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狭义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称“司法”。广义上则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授权单位依法运用国家权力,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形势权利的活动。 (二)法的适用的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七、法律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在近代,法律不溯及既往已成为一项原则。但也非绝对。如现代各国刑法中大都采“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从旧;但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则适用新刑法,即从轻。 八、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督导。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法律监督的构成是指实现法律监督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以下五个因素:(1)法律监督的主体;(2)法律监督的客体;(3)法律监督的内容;(4)法律监督的权力;(5)法律监督的程序。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社会监督:(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的监督;(3)社会舆论的监督;(4)人民群众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