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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复习要点分析 | |||
作者:网罗论文 公共基础知识来源:网罗公务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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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是全书的重点难点之一。考生要着重把握如下要点:①行政法 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监 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相互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用;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的概念、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相对方;③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内容、效力和分类,行 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合法要件与生效规则,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④抽象行政行为的概 念与特征,行政立法的性质、分类、原则和程序;⑤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种类包括行政征收、行 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概念、特 征,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系;⑥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概念、特征及作 用;⑦行政程序概念,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⑧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⑨行政赔偿制度;⑩行政 复议制度(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⑩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原则) 2.逻辑结构 本章除了第一节介绍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外,其余十节都是围绕行政行为展开的,都有着 一定的内在联系和前后顺序。考生应注意这一点,如此才能更好地把握行政法的体系和基本 内容。本章第二节讲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但主要是讲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即行政主体。 第三节讲述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内容。第四节、第五节讲行政行为的两大类,即抽象行政行为与 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立法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又分成九种。第六节是 行政行为(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所需要的附加条件。第七节是行政行为实施所需遵循的 程序。第八、九、十、十一节是由于行政行为及其结果所造成的影响而引起的行政责任和解决 的办法。可以说,行政行为是本章的核心。抓住这个核心,其他问题都相对容易解决了。 在本章结构上,还有一点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都包括在内。前十节主要是介绍行政法 的主要内容,属于实体法范围,第十一节是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属于程序法范围。 3.学习目的 首先,学习行政法能更好地实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 实施法。这是因为行政法不仅是实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法律,而且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 国策的主要法律。因此,学好行政法,有利于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宪法。 其次,学习行政法有利于对其他部门法的学习。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看, 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如行政处罚、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等都反映出行政法对 刑法、民法、经济法的重要作用。 第三,学习行政法有利于公务员的工作。本章内容较系统、完整地提供了参加公务员考试 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有关行政法学的一系列基本知识。对我们参加考试的人员而言,具有很强 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而且,为了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今后国家必然要下大力气加强 和发展政府法制,努力推行“依法行政”。因此,学习行政法近者有利于迎接考试,远者有利于 将来的工作。 通过学习主要掌握以下几方面问题: 1.概念 行政法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 、 行政职权 行政职责 行政相对方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监督 监督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合同 行政指导 行政程序 行政违法 行政责任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复议 一级复议制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法的渊源 2.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关系。 3.问题 行政法的渊源及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行为的特征、内容、效力和分类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合法要件与生效规则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的条件及其法律结果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分类和原则 行政征收的特征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确认的特征 行政监督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强制的特征及分类 行政给付的特征 行政桨励的特征 行政裁决的特征 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特征及作用 行政指导的特征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的特征 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二、重点提示与难点分析 (一)概念 1.行政法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 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说明: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①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②调整的对象 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 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 说明:国家行政机关因行使职能而发生的行政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有些行政关系不是行 政法律关系。如行政政策关系等。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 政相对方。 说明:注意本概念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 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说明: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监督对象的法律关系。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是在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 对方之间发生的关系。两者有明显不同。③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 系。 5.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 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说明:注意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还包括行政相对方。同时也要 注意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6.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7.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 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说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 责任的追究。 8.行政相对方 行政相对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说明: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我国境内 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 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但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权的享有者、行使者和 为此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行政主体的资格参 加行政法律关系。 9.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 义的行为。 说明: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②行政行为是 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③行政行为是具 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10.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通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 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律、行 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说明:从动态意义讲,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活动,从静态意义讲,它则是这种活动的结果。 即是被制定出来的行为规则。 11.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12.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 方式和顺序。 13.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 体行政行为。 说明:注意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没收、行政征购的比较。 14.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 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5.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酌别,给予确 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6.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 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17,监督行政 监督行政是指各类有权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对行政主体 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 说明:注意上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 18.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 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说明:行政处罚必须是对违反了行政法规范且又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实施的。 19.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的过程。 20.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 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有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 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 行政行为的总称。 说明:①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主动实施的行为。②该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21.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23,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 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说明:行政裁决是由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其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 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24.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说明:行政合同与其他一般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①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 体。②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③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 权,即行政主体享有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等优益,而作为另一方的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则不享有此种权利。 25.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和经济生 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 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说明:①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是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的要求进行的,只要属于 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其都可对之实施行政指导。②实施行政指导的宗旨是适应现代市场经 济下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对行政管理的需要。③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 方可自主决定接受或配合与否,因而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 26.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 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27.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对社 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8.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 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9.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 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30.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 予以赔偿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31.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 形式等要求。 32.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形 成纠纷,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依法 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说明:①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②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不 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③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 政机关。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⑤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机关的决定 表现出来。⑥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33.一级复议制 一级复议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 作出裁决的活动。 35.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建立各项行政诉讼制度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说明:①它是一种程序法。与行政法律、法规等实体法律规范相对应。②它是确定参与诉 讼的主体在诉讼中各自地位的法律规范。 36.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通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 理的程序。 说明: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37.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 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38.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我国行政法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 两大类。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 (二)关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的区别主要有:①在行 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 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公民、法人或 组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③行政法律关 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 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有: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 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 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与消灭。反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③相对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 置的。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 精神。 说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例如,审判 机关通过司法审查,迫使行政主体重新作出一个行政决定。反之,如行政主体撤销自己已经作 出的行为,导致行政诉讼的终止等。 2.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是两个不同概念。主要区别有:①监督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 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②监 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其客体是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 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 施的行为。③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 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 ’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3.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①两者常常是同一行 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②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两者主要 区别在于:①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 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②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 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 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4.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关系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联系:两者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 份居间裁断,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两者的区别:①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 一种方式出现,而仲裁则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②从法律后果上看,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 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 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三)问题 1.行政法的渊源与特点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分为: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地方 规章、自法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①法律解释;②其他规范性文件;③国 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两大类。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 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 之首。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 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 件之中。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 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其具体内容因各国法律制度不同而不同。 通常包括:a.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b.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c。行政 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三方面的内容是一个有机统一体。 ②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 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 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具体内容包括:a.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b.行政行为 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c.平等适用法律规范;d.符合自然规律;e. 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③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 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 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理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 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一般而言,行政应急 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a.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b.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 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c.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 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3.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的作用可分为两大类。即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与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 的权益的作用。前者体现为:①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 享有和行使。②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权力,并赋予行政权以 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③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④保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 的活动;⑤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将不断确定新的行政权能。后者的作用是:①行政法 创设的以民主、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行政程序制度帮助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影响行政管理活 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②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新兴的程序制度。确立行政诉讼制度则是 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确立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公开制度、申诉制度等都 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说明: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的保障是以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的。 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概念(参见本章二(一)6部分) 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命令权;⑤ 行政执行权;⑥行政处罚权;⑦行政强制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概念(参见本章二(一)7部分) 行政职责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 5.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主要特征有:①从属法律性。即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从属于法 律。②裁量性。在立法时,必须给予行政机关一个可以自由裁量的余地,否则,它将无法有效 地实行行政管理。③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只要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便可 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同意。④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 一经作出,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 国家机关都具有效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⑤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行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 6.行政行为的内容、效力和分类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它主要 包括如下内容:①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③变更法律地位。④确认 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说明:如本问题是简答题,上述内容即可。如是问答题,还须加上下述有关概念和内容。 ①赋予权益是指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②科以义务是指 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③剥夺权益是指使行政相对 方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利益丧失。④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相对方 原来所负有的义务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⑤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行为对相 对方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⑥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法律关 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确认。⑦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 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有:①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②约束 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 遵守、服从。③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④执行力。即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 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①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②抽象行政 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③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④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 行政行为;⑤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⑥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⑦作为行政 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⑧行政立法行为;⑨自为的行为。 说明:本题可拆成数个简答题或选择题、填空题。应注意。 7.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合法要件与生效规则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①主体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 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② 主观方面要件。行政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③客观方面要件。行政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 履行职责的行为。④功能要件。即行政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说明: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①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 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②权 限合法。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 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③内容合法、适当。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 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适当是 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 ④程序合法。即行政行为主体实施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 作出某种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的程序要件。 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规则。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即时生 效。②受领生效。③告知生效。④附条件生效。 说明:本题是行政行为成立与实施的必要条件,须认真准确掌握。 8.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条件及其法律结果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 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 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 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 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对相 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 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 体予以赔偿c/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 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 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 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 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 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②国际、国内或行 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 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 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 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 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为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此种废止给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 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9.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①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 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 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 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③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具有 法律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④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 直接对象,这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直接规定的。 10.行政立法的性、分类和原则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①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 序。 行政立法的分类有: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② 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以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 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行政立法的三条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②立法民主原则。指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 参与行政立法。③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 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到对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不 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 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11.行政征收的特征 行政征收的特征有:①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 体行政行为;②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③其实施必须 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12.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 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行政征收依其发生根据为标准,可分为三大类:①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如资源费等。 ②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如税收等。③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如排 污费等。 13.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有:①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 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②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 行政行为;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14.行政确认的特征 行政确认的特征有三方面:①它是要式行政行为;②它是羁束行政行为;③它的外部表现 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 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说明:注意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15.行政监督的特征 行政监督的特征有:①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②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④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 体行政行为。⑤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 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16.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①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处罚 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 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7.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为①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处罚权的行 政主体作出决定;处分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②制裁 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 统内部的公务员。③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 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 种形式。④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内部行 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⑤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⑥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 或部门申诉。 18.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简易程序一种是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应遵循下列程序:①表明身份。②说明处罚理由。③给予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④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⑤备 案。⑥执行。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遍程序,其包括以下几个步骤: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听取 申辩与听证。④作出处罚决定。 19.行政强制的特征及分类 行政强制的特征主要有:①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②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 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③行政强 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 权,财产权免受侵害。④行政强制的法律性实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说明:关于可诉性问题。行政强制属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无需相对方 同意。但相对方不服行政强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①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 产的强制措施。②以其运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说明:注意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的概念。 20.行政给付的特征 行政给付的特征有:①它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②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 公民。③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实施的行政行为。④其内容是赋予特定公民以一定的物 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21.行政奖励的特征 行政奖励的主要特征有:①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②其目的在于 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促进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③奖励的对象十分广 泛;④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⑤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 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2.行政裁决的特征 行政裁决特征主要有四点:①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②裁决的对象是特定 的民事纠纷;③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④它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 行政行为。 2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的区别 行政裁决概念(参见本章二(一)23部分)。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两者的区别有:①两者的主体不同。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人民法院,而所行使的职能 不同。②两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 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③两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④两者的法律 效力不同。行政裁决一般不是终局裁决,对之不服,仍可起诉;而行政审判判决后,当事人不上 诉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都是终局判决。 24。行政合同的特征及作用 行政合同的特征:①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②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 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③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④在行 政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⑤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 途径解决。 行政合同的作用:①从行政主体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 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可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避免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杜绝不 负责任的工作作风。②从相对方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 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25.行政指导的特征 行政指导的特征有以下几点:①它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②它属于“积极行政”的范 畴;③它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④它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 性质的行为;⑤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⑥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26.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有:①程序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活动与行使行政权力的程序 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将其规范化、系统化,并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②相对方参与原则。它 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制定计划时,公民有权了解和参与,并在程 序上有法律保护。③效率原则。它是指行政程序要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以迅速、经济的方式 达到行政目的。④程序公正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 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说明:考生不要忽略每项原则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可作为多项选择题、判断题题型出现。 27.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即:①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③行政 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④有的行政违法要具备主观要件。 28.行政责任的特征 行政责任的特征有:①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 方。公务员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②它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③它是一种 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29.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 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偿损失;③行政处分等。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 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30.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 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 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 作为。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 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 致使损害发生的。 3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①对拘留、罚款、吊 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 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⑥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 体行政行为。 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规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几种 情况:①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③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行政机关对土地、矿 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④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32.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主要有:①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②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 停止执行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 审查的原则;⑥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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